海口出台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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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月31日从海口市住建局了解到,《海口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日前印发,试行两年,建立或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城镇老旧小区,可优先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指导意见(试行)》涉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城镇老旧小区是指范围内(包括农林场部)建成于2000年底以前、失养失修失管、建(构)筑物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环境脏乱差、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建成于2001年后且已纳入海口改造范围内的老旧小区,可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此外,《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交存程序,针对已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和未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分别明确实施程序流程。
对于老旧小区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经营收益,维修资金存储利息,购买国债增值收益等均按规定纳入维修资金范围存入银行专户内滚存使用。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损坏实施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