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精选!河南“试点”启动家庭病床服务 病人符合条件在家就能“住院”治疗
河南“试点”启动家庭病床服务 病人符合条件在家就能“住院”治疗
为了让行动不便但又确切需要连续治疗的患者居家就能享受到医疗服务,省委改革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试点”实施家庭病床服务。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患者今后在家就能享受到“住院”治疗。这是记者从省卫健委获得的信息。
郑州、开封、洛阳5地纳入省级试点
(相关资料图)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患者家中或长期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形式。
《通知》要求,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许昌市、周口市纳入省级试点,其他省辖市选择1至2个县(市、区)作为市级试点,推行家庭病床服务。按照计划,6月底前,省(市)级试点地区细化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启动试点任务。
据介绍,家庭病床服务这一新模式,可以让患者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既有利于促进病人康复、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也为居家养老拓展了新途径。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计划,今年下半年,我省还将进一步扩大家庭病床服务的覆盖范围。12月底前,河南将根据全省试点情况总结提升、形成全省家庭病床服务开展管理办法。
7类患者纳入“家庭病床”试点服务对象
哪类患者能够享受到家庭病房服务?按照计划,试点期间,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主要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分别包括: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的;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的;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的;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符合住院指征的65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家庭病床服务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建床机构上门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
居家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按住院政策报销
《通知》强调,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医保基金按住院报销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支付相应医疗费。同一患者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建床次数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80天。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2次。同一天对同一建床对象多次进行会诊的,会诊费按1次收取。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新政明确,各统筹地区根据疾病诊疗特点,可将家庭病床纳入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或按人头付费,引导医疗机构强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
此外,新政鼓励建床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家庭病床”服务,主要包括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影像等。同时建立完善转诊“绿色通道”机制,若患者病情加重,或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要转诊治疗的,及时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正观新闻记者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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